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育兰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巴**鱼洞新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29M88A。
经营者:彭育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育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