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93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东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3882749G。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山镇一心一意日用品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金华永康市龙山镇溪边颜村溪边颜街**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N7XN7Y。
经营者:陈高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龙山镇一心一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永康市龙山镇一心一意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