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515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区刘凤华水果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内北果区**。
经营者:刘凤华,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笑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七星区刘凤华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