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七七七株式会社、张洁:关于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张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张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5075元、执行费50元,案号为(2020)陕01执675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洁缴纳人民币5125元。
因申请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自愿放弃损失及利息,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经交至本院账户,其余5075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67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