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95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东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3882749G。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均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会信用代码:91330211308955014F。
法定代表人:吴兰兰。
被告:浙江氮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代码:91330108MA2AYLL30K。
法定代表人:俞任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3301105714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均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氮氧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宁波均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氮氧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