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75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563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魏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后张新村******。
经营者:姜钱富,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百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6日,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