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0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远海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道琴。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志远海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