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28号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弘扬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丁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雅,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琼真。
被申请人: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琼真。
被申请人:杨琼真,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
原告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70元,由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