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08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腾达,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雄,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诺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委会涌口村10-3地块之二乐龙国际创意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诺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