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34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表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马云鹏,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经营者: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