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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青、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执93号
案件名称陈美青、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美青;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青,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友弟。

关于陈美青与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请求:1.停止侵权。

2.赔偿经济损失等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

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东辰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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