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712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谢好,均系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冲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2CJ8W。
法定代表人:许佳凯。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冲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