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46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镇悦颜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之二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L。
经营者:韦丰登。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镇悦颜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