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35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燕如,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芬,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燕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22日开庭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