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溪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54988554D。
法定代表人:唐金跃,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经营场所合肥庐阳区阜阳北路**景祥大厦,注册号340103600376830。
经营者:鲍献伟,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皖民申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民再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19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