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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284号
案件名称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经济开发区三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糖酒市场****门面。

经营者:刘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div>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

上诉人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怡佳公司)、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以下简称兴业糖果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冠生园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美怡佳公司及兴业糖果店均同意冠生园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冠生园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衡阳美怡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湘潭市雨湖区兴业糖果店(经营者刘军)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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