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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伟、付某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刑初350号
案件名称肖某伟、付某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某伟;付某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伟,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香炜,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付某会,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祈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某伟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香炜、被告人付某会及其辩护人邹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付某军、陈某夫妇(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A4016、B1010、B5084、G1002商铺、天河区长兴路163号天鹅花苑B11栋一楼停车场7#和8#、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3号一楼出租屋等地址为窝点,大量生产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奔富”等注册商标的品牌洋酒、红酒,并将假冒的“轩尼诗”“马爹利”“奔富”“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销售给吴某2(另案处理)等人,期间先后雇请被告人易某、许某(另案处理)和肖某伟、付某会等人,负责打码、记账,门店销售等。

肖某伟、付某会到此窝点工作之后,账本中涉及“打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经经审计共价值人民币8175元(2018年12月之后)。

2019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依法对上述地址进行查处,具体分述如下:一、对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B5084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人头马VSOP12瓶、路易老爷VSOP24瓶、轩尼诗锡盖2500个等物品一批。

二、对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A4016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轩尼诗VSOP空瓶192个、轩尼诗VSOP空瓶8个、手提电脑一台、U盘一个等物品一批。

三、对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B1010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假冒轩尼诗VSOP14瓶、电脑主机一台、摄像枪硬盘一个、喷码机一台、大小记账本共30本、对讲机5台、租房合约三份等物品一批。

四、对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G1002商铺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圣多莱VSOP192瓶、卡斯路VSOP204瓶、轩尼诗XO空酒瓶30个、轩尼诗VSOP空酒瓶144个、啤盖机1台、HLKVISION录像机硬盘1个等物品一批。

五、对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63号天鹅花苑B11栋一楼停车场7#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PenfoldsBin389(2014年)270支、PenfoldsBin407(2014年)40支、PenfoldsBin128(2014年)320支、PenfoldsBin28(2014年)60支、PenfoldsBin8(2014年)110支、PenfoldsBin2(2014)105支、轩尼诗VSOP18瓶、轩尼诗XO8瓶、五粮液商标标识1980个等物品一批。

六、对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63号天鹅花苑B11栋一楼停车场8#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贵州茅台酒包装盒3000个、贵州茅台酒包材33个物品一批。

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3号一楼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缴获马爹利蓝带12瓶、马爹利蓝带6瓶、马爹利蓝带12瓶、五粮液纸箱60个等物品一批。

七、在被告人付某军名下的粤A×××**瑞丰面包车上,缴获奔富红酒17瓶、贵州茅台空瓶7个等物品一批。

现场缴获的商品一批,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证据清单),以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504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品牌洋酒、白酒商标标识经统计合计共21279个。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肖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肖某伟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肖某伟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轻、参与时间不长,主要拿固定工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伟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付某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付某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参与时间较短,没有任何获利及报酬,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付某会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下旬开始,同案人付某军、陈某夫妇(均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涉案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A4016、B1010、B5084、G1002房、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63号天鹅花苑B11栋一楼停车场7#和8#仓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五合后街3号一楼出租屋为窝点,生产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奔富”等注册商标的品牌洋酒、红酒,并将假冒的“轩尼诗”“马爹利”“奔富”“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销售给吴某2(另案处理)等人,期间先后雇请同案人易某、许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等人负责打码、记账、门店销售等。

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分别于2018年11月、12月至上述窝点负责销售。

经审计,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在上述窝点工作期间,公安机关查获的账本中涉及“打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175元(2018年12月之后)。

2019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依法对上述地址及被告人付某军名下的粤A×××**瑞丰面包车1辆进行查处,现场缴获人头马VSOP(1L)12瓶、PenfoldsBin2(2014年、750ML)105瓶、轩尼诗XO(70CL)8瓶、轩尼诗VSOP(70CL)18瓶、PenfoldsBin8(2014年、750ML)110瓶、PenfoldsBin28(2014年、750ML)60瓶、PenfoldsBin128(2014年、750ML)320瓶、PenfoldsBin407(2014年、750ML)51瓶、PenfoldsBin389(2014年、750ML)276瓶、马爹利蓝带(1.5L)6瓶、马爹利蓝带(70CL)12瓶、马爹利蓝带(1L)12瓶(价格认定为共计人民币485040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现场缴获假冒品牌洋酒、白酒的商标标识、空瓶及包装盒等包材一批,共计22661个,缴获作案工具粤A×××**瑞丰面包车1辆、摄像枪硬盘传输设备1台、HLKVISION录像机硬盘1个、电脑主机小型机1台、喷码器1台、万霆激光打码机2台、手提电脑1台、啤盖机1台、对讲机5部、OPPO手机1部、手机(品牌不详)1部、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2部、华为手机1部、VIVO手机1部、U盘1个及房屋租赁合同3份、记账本30册。

另查明,现场缴获马爹利VSOP(1L)24瓶、马爹利VSOP(1L)13瓶、轩尼诗VS(1L)4瓶经鉴定均为真品,缴获阿尔格白兰地(5L)24瓶、带路诗VSOP(700ML)96瓶、积利丰VSOP(700ML)816瓶、苏本白兰地(700ML)396瓶、斯特拉白兰地(700ML)624瓶、带路诗白兰地(70CL)60瓶、豪马威士忌(25L)3箱经鉴定均为正品,缴获树熊王国色拉子红葡萄酒(750ML)144瓶、诺贝白兰地(700ML)324瓶、杰坊VSOP(70CL)216瓶、卡斯路VSOP(700ML)204瓶、圣多莱VSOP(700ML)192瓶、路易老爷VSOP(1L)24瓶、圣多莱白兰地(700ML)45瓶、杰坊VSOP(700ML)70瓶因无法联系商标所有人,无法鉴定是否真品。

2019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同案人陈某、付某军、易某、许某的供述,证人谢某、叶某、刘某、葛某、吴某1、吴某2、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账册照片,销货清单,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书、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书、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证明、鉴定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查获标识明细,广州银利茶叶博览中心租赁合同书、商铺签约收费登记表、商铺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暂住协议书、专用收据、收款收据、代收代管台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会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肖某伟、付某会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九日,即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九日,即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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