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32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乔西村iv> 经营者:赵敏,女,汉族,199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家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