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109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立梅。
被执行人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白鹤林**1-4-3。
法定代表人邓兴福。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俐生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0000元,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美容美体网(域名为:www.ilife.cn)上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消除侵权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重庆芙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6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浙0109执1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