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7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高新区赵倩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雷泽湖社区**iv> 经营者:赵倩,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高新区赵倩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高新区赵倩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高新区赵倩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