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30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特别授权),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新丰镇建华超市,工商注册号320982600069412,住所地大丰区新丰镇腰港村****。
经营者:陈建华。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新丰镇建华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