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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506号
案件名称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王明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店乡英南村。

法定代表人:任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住河南省社旗县,由南阳宛艾产业协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颐元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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