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周兴,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律,广东奕春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表示同意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山市东升镇红强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