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2331-2335号 申请执行人:孙宇,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
经营者:靖吉友。
被执行人:靖吉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商河县。
孙宇申请执行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靖吉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2150-2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判决,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停止制造侵害孙宇ZL201930046493.6“吸顶灯(6021)”、ZL201930046495.5“吸顶灯(6026)”、ZL201930046507.4“吸顶灯(6027)”、ZL201930046494.0“吸顶灯(6029)”、ZL201930046502.1“吸顶灯(6033)”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分别赔偿孙宇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分别支付案件受理费各1800元。
因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孙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靖吉友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各50000元、案件受理费各1800元,两项五案共计259000元,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承担的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靖吉友、中山市古镇靖雅照明电器厂住所地的财产情况。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2020)粤01执2331-2335号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2331-2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