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刑更1092号罪犯花修静。
现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修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
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2020年6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花修静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花修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9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
经审理查明,罪犯花修静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
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花修静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花修静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罪犯花修静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系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修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