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沈阳北路**。
负责人: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div>法定代表人:吴小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常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加州枫景枫华苑****iv>法定代表人:陈奎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特金参口腔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青年队iv>法定代表人:蔡广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惠万佳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商城首层部分****1之B11。
法定代表人:钟家泉。
上诉人淮安纵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诺特金参公司)、广东诺特金参口腔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诺特金参公司)、广州惠万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万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主张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公司、广东诺特金参公司、惠万佳公司未经许可,在“云南三七”牙膏的包装、销售、宣传推广中使用第8029720号及第124583号商标,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认定第8029720号及第124583号“三七”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且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广东诺特金参公司、惠万佳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广东诺特金参公司、惠万佳公司住所地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纵横生物公司淮阴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