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7号之二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与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固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亚士公司ZL201230656232.4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向本院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