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民终8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立彦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3。
法定代表人:蓝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尧,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森汉,男,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2P。
法定代表人:李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娴,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SABICGlobalTechnologiesB.V.),住所地荷兰*****号。
授权代表人:TimothyGeorgeBrierley。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娴,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兰林汉,男,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广东立彦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彦公司)、兰森汉因与被上诉人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全球科技有限公司(SABICGlobalTechnologiesB.V)(以下简称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及原审被告兰林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4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立彦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改判立彦公司无需支付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800000元;
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立彦公司使用“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普特”等标识时,系基于合法持有注册商标的兰森汉的授权,立彦公司使用上述标识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少在兰森汉持有的商标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前,立彦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
2.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实际存在,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
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律师费等支出和实际损失,结合立彦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和立彦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二审法院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亦应予降低。
兰森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兰森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构成侵权,其责任应该由立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兰森汉的行为超出授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理范畴,本案的侵权行为系兰森汉和立彦公司共同实施,兰森汉应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2.立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也不应该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把立彦公司销售的产品认定为属于第19类商品是错误的,其应当属于第17类商品。
3.一审中被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在3年内被使用过。
主张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商标权利人进行了商标使用,无使用则无损失。
4.一审法院认定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普特阳光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知名商品”错误。
5.涉案二维码指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网站是因为www.plastech.com.cn是兰森汉注册使用。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立彦公司及兰森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兰林汉未陈述意见。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停止侵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普特”“PLASTECH”注册商标专用权;
2.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普特”“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沙伯普特”“PLASTECH”等标识的产品,销毁己制造的带有“普特”“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沙伯普特”“PLASTECH”等标识的产品;
3.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停止使用“普特”“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沙伯普特”“PLASTECH”等标识进行商业宣传,销毁已印刷的侵权广告及宣传资料,拆除侵权广告招牌,并删除互联网上的侵权网页;
4.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普特”和/或“普特阳光”作为企业字号,限期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拆除带有“普特”“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沙伯普特”等标识的公司招牌;
5.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停止一切侵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经营产品及宣传材料上使用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攀附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广告宣传;
6.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共同连带赔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共200万元;
7.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共同承担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公证费、样品费及其它合理开支共9850元;
8.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在全国性报刊上登载澄清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9.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林汉、兰森汉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23日,注册资本9090万美元,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范围是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该公司是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另,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还在广东省中山市成立了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141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聚碳酸酯板材,产品境内外销售等。
2012年2月28日,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沙伯基础普特(广州)阳光板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
2012年8月1日,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吸收合并了沙伯基础普特(广州)阳光板有限公司。
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是2007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和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均属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投资所设立的外商公司。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商标权的三个注册商标情况为:1.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第1106084号注册商标“普特”,核定使用在第19类的非金属建筑材料上。
2002年10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2013年1月6日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受让取得,并于2016年12月6日转让给沙伯基础科技公司。
目前续展有效期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2.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337845号注册商标“PLASTECH”,核定使用在第19类的塑料板(建筑用)、非金属建筑材料上。
2002年10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2013年1月6日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受让取得,并于2016年12月6日转让给沙伯基础科技公司。
目前续展有效期200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3.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于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第8358286号注册商标“普特”,核定使用在第19类的发光板材、非金属隔板、非金属建筑板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
该商标于2016年12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沙伯基础科技公司。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举证了不同时期的多个宣传册,包括下面几种:1.三份宣传册是中山市新型化工材料厂、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制作的,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容载有: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于1996年率先引进德、意先进技术设备,国内首家专业生产聚碳酸酯中空板(卡布隆)—普特阳光板……。
2.一份宣传册是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制作的“GEAM塑料集团结构板材工程实例图集”,其中“GE普特简介”载: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是跨国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厂之一,隶属GEAM塑料集团。
3.一份宣传册是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制作的“GE普特®耐力板系列”,介绍其耐力板是由Lexan*力显*聚碳酸酯树脂生产而成的一种工程材料。
4.一份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封面文字:为你提供先进的采光解决方案Lexan®普特®聚碳酸酯(PC)阳光板系列,介绍了Lexan和普特两个品牌的多个功能的阳光板。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举证2015年9月从国家图书馆通过三个数据库检索“普特and阳光板”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的相关报道,共检索出报纸93篇,期刊144篇,其中经其挑选出的内容有:1.1998年5月19日中山市新型化工材料厂、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在《杭州日报》上发布了广告,标题:。
2.在2008年10月15日《装饰商报》的“家博会我们准备好了”的文章中,有关于普特阳光板的介绍,在招商参会的名单中有“普特阳光板”。
3.在2012年5月2日《都市快报》的文章“阳光板也被山寨”中,介绍了普特阳光板的生产企业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及杭州地区经销商,并以经销商介绍口吻说明1997年中国第一张国产阳光板就是普特阳光板。
文末的知识链接还介绍了普特阳光板的生产公司的变更历史。
4.2002年4月15日《北京青年报》的财经新闻报道,近日通用电气(GE)塑料集团购买了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是一家聚碳酸酯中空板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公用设施、建筑装饰、农用温室、公路隔音、广告路牌和隔音屏障等领域,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更名为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
5.在期刊《有机硅氟资讯》2002年4期的“国外信息”记载,4月10日,通用电气(GE)塑料集团购买了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100%的股份,标志着通用电气公司和通用电气塑料集团在中国首次收购开始。
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首家聚碳酸酯中空板的生产商和经销商。
6.在期刊《中国建材》1996年9期登载的《新型阳光板》介绍,广东省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从欧洲引进具有九十年代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生产设备,经过安装、试车到正式投产,获得一次成功。
7.在期刊《市场研究》2002年10(12)期登载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王宏岗的文章“聚碳酸酯国内外市场分析”中,介绍了聚碳酸酯(简称PC)是一种热塑性工程塑料,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电器、建筑材料、机械零件等,在“2.4消费构成”中记载:我国PC主要用于电子电器、机械、纺织、家电、日用品和建筑等,近几年在光盘、阳光板、饮水瓶、电脑外壳、手机、BP机外壳等方面明显增加。
……b)阳光板,阳光板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高强度、透光、隔音、节能材料,国内从90年代初开始应用中空阳光板(又称不碎玻璃、卡普隆)以来,推广势头迅猛,销售量以翻番的速度增长,阳光板的应用领域相当广泛,工业建筑中的厂房、车间,农业建筑中的花卉温室、种植和养殖大棚,体育建筑中的体育场馆、看台、游泳馆,商业建筑中的商场、市场,家居建筑中的阳光休闲房、窗罩、隔断,公共建筑中的过街天桥通廊、公交站棚、收费站、广告灯箱、标志牌,等等,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个领域,成为建筑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阳光板主要生产企业有石家庄阿尔达阳光板有限公司、中山固莱尔阳光板有限公司、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北京拜耳光翌板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红波建材有限公司。
8.在期刊《产业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登载的《跨国并购的中外目标差异及实证研究》,案例14,2001年GE收购中山普特阳光板,记载中山普特阳光板是国有企业,并购后的管理形式是外商独资企业。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还举证了网页资料和媒体宣传,包括:1.2014年9月6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了一则西亚非洲的经贸新闻,在《2014年中东品牌价值50强榜单》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整体排名第五。
2.2014年12月17日的中国人力资源经理网,发布了一则信息,内容是沙特基础工业公司连续第五年在中国荣膺“杰出雇主”。
3.在中山市东区办事处的网站上,在“企业名录”中,于2008年10月29日发布了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的介绍,记载内容有“公司是沙特基础工业公司下属创新塑料集团在中国的独资厂,工厂自1997年3月投产,是中国市场上主要的高品质、高性能聚碳酸酯工程塑料板材供应商。
我们著名品牌有Lexan,Thermoclear和普特……”。
二、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指控侵权的行为(一)(2017)粤韶韶州第6369号公证书内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申请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的代理人许某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浏览器进入www.1688.com的网站,登陆用户名,搜索进入https://gdptygb.1688.com,该由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开办的网页,首页上显示公司全称,首页上部包含“供应产品”“公司档案”“公司相册”“公司动态”“联系方式”“在线询价”栏目。
在“公司档案”里,该公司的公示信息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产品:PC阳光板,中空板,采光板,耐力板;
经营模式:生产厂家,主要客户:经销商、工程承包商、个人;
月产量:10万平方米,年营业额:2001万元至3000万元,年出口额:501万至700万元;
主要市场:全国、全球,厂房面积:3万平方米,员工人数:51-100人。
在“供应产品”里,产品列表包括阳光板(67个产品)和耐力板(2个产品)。
所有产品的链接,均是由图片和下面的文字说明组成,图片为产品实物照片,左上角均标注“普特阳光”标识。
在“产品说明”所配图片中,有“央视宣传品牌”。
“公司介绍”载明,该公司专注研发生产聚碳酸酯PCUV抗紫外线光棚板材,公司品牌商标“普特阳光板”经过多年市场的见证,得到市场的认可。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采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保障用户利益。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代理人下单购买了上述三款产品中的后两款产品各10个,其中名为“中空PC板厂家隔热抗冲击力强抗紫外线耐晒耐老化车棚雨棚用”产品,厚度10mm,单价77元,价格770元;
名为“PC阳光板厂家隔音隔热阳光板雨棚十年质保”,厚度8mm单价82元,价格820元,以上合计支出1590元。
(2017)粤韶韶州第6380号公证书记载,在2017年6月28日,在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代理人许某支付运费150元后取回了其在(2017)粤韶韶州第6369号所下订单的物品,并由公证处封存。
庭审中,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出示公证封存物—塑料板和其公司生产的阳光板,两产品包装装潢分别如下左右:(二)(2016)沪徐证经字第918号公证书内容: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浏览器进入了四个网址:1.http://ptygb.com的网址,网站首页顶部标注:沙伯普特塑胶板材(中国)有限公司普特阳光板(下注小字: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品牌)。
首页所配大图是和“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并用以及和“普特阳光板”并用。
“产品展示”的阳光板所配图片链接下均标注:普特阳光板;
有普特阳光板的大量图片和功能介绍的内容;
宣传图片里还有普特阳光板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的牌匾;
产品图片显示,产品上标注了“Plastechsheet普特阳光*创新科技*十年质保”。
2.http://ptygb.51pla.com的网址,网站首页上部标注:沙伯普特塑胶板材有限公司,公司简介载:该公司专注PC板材企业,主要研发普特阳光板,十几年市场见证,我们的品牌普特阳光板得到了众多海内外经销商及用户的认可。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坚持采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
宣传图片里有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的牌匾。
3.http://www.plastech.com.cn的网址,域名由兰森汉注册,网站首页顶部标注:沙伯普特塑胶板材(中国)有限公司普特阳光板(下注小字: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品牌)。
首页所配大图是和“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并用以及和“普特阳光板”并用。
“产品展示”的阳光板所配图片链接下均标注:普特阳光板;
有普特阳光板的大量图片和功能介绍的内容;
宣传图片里还有普特阳光板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的牌匾。
4.http://www.pc-sheet.cn的网址,域名由兰森汉注册,网站首页顶部标注:GuangdongputePCSheetCo.Ltd普特阳光板(下注小字: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品牌)。
首页所配大图是和“普特阳光板”并用。
“产品展示”的阳光板所配图片链接下均标注:普特阳光板;
有普特阳光板的大量图片和功能介绍的内容;
宣传图片里还有普特阳光板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的牌匾。
(三)(2016)沪徐证经字第594号公证书内容: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广东省佛山市*****显示为“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厂房,使用的大幅标识是“”和“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共用。
代理人取得了产品宣传册一套、名片一张和部分阳光板样品,并对代理人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兰森汉的聊天记录进行录音及文字整理。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封存的7块小的塑料板,与(2017)粤韶韶州第6380号公证书封存物除规格大小不同外,其他均一致。
名片记载内容包含:®普特阳光板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兰森汉销售总经理网址:www.plastech.com.cn。
宣传册封面上标注:普特阳光板中央电视台宣传展播品牌国家权威机构检测产品大型市政工程选用品牌,及图。
内页文字介绍: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原沙伯普特公司)专注PC板材企业,公司主要研发普特阳光板(聚碳酸酯PC板),十几年的市场见证,普特阳光板得到了众多海内外经销商及用户的认可。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兰森汉在与代理人的对话中,表述了以下内容:板的原材料意义不大,料有很多型号,最便宜的是一万多一吨,最贵的是七万多一吨。
最好的实际上是沙特料和拜耳料,我们用的料是拜耳公司的,沙特用的少,市场上很多拜耳板是指拜耳料生产的阳光板。
普特阳光板就我们一家生产,其他任何一家做的普特阳光板都是假的。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没有普特,那个料的总公司叫沙特基础工业公司,他们卖原材料。
因为我们一直使用沙特基础的料,公司名原来是沙伯普特塑胶板材有限公司,后来改为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
我们的库房就是普特阳光板为主,我们生产出来马上就走了。
此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认为,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并未有向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出售原料的记录,为了验证该公司是否如宣传所称使用了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的原材料,利用收集的原料进行了鉴定。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提交了2016年5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记载,利用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表示,三个样品所用的原材料均不是SABIC的原材料。
立彦公司认为鉴定报告系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单方制作,取样过程存在瑕疵,公司确有部分原材料来自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四)(2017)粤广海珠第22533号公证书内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1688.com的网站,搜索进入https://gdptygb.1688.com,该网址由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开办,首页顶部显示:®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产品十年质量保障中央电视台宣传展播品牌。
首页上部包含“供应产品”“公司档案”“公司相册”“公司动态”“联系方式”“在线询价”栏目。
公司档案里记载,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原沙伯普特公司)专注研发生产聚酸酯PCUV抗紫外线光棚板材企业,公司品牌商标“普特阳光板”经过多年市场见证,产品得到了众多海内外经销商及用户的认可。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
……点击产品链接,在产品展示图里,有塑料板的实物照片。
(五)(2017)粤广海珠第14214号公证书内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和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共同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微信公众号:“普特阳光板”(微信号:ptygb1997)。
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8日的介绍中称,企业销售区域遍布全球,目前已出口到20多个国家,并在全国各地设品牌连锁代理商。
通过高新设备,全电脑精准控制UV挤共生产,配图有产品运输、库存的照片。
三、双方关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意见(一)关于商标侵权。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立彦公司生产销售的阳光板属于第19类商品,属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中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板的范围。
立彦公司在网站和阳光板产品上使用的“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沙伯普特”标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普特”构成商标相同。
网站上使用的“Plastechsheet”与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337845号注册商标“PLASTECH”构成商标近似。
立彦公司主张,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系PC板,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第17类商品“隔热或者隔音材料、塑料板”,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的第19类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本公司是基于兰森汉合法注册并得到其授权而使用,在商标没有撤销前,具有合法的根据。
根据网站成交记录,说明本公司的实际生产销售小。
兰森汉、兰林汉的比对意见与立彦公司一致。
(二)关于商品包装装潢。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生产的阳光板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有具有装饰作用的字母、图案、形状等元素组合而成,显著特征包括:①右上角是阿拉伯字母组成的标识,②阿拉伯标识下有矩形方框,中有地球图形,地球右下角有www标记,地图右上角有书页的图形,③中间位置有6个圆形,每个圆形内部皆有简笔图画,6个圆形组成一个椭圆状区域,排列组合为:2个居上,2个居下,2个分居左右,椭圆形中间有文字:制造商: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④6个圆形内部是具有独特设计的简笔图画。
立彦公司生产销售的阳光板上模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下列雷同或近似特征:①右上角有阿拉伯字母组成的标识,②阿拉伯标识下方有一个矩形方框,中有地球图形,地球右下角有www标记,地图右上角有书页的图形,③中间位置有6个圆形,每个圆形内部皆有简笔图画,6个圆形组成一个椭圆状区域,排列组合为:2个居上,2个居下,2个分居左右,椭圆形中间有文字:制造商: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④上述6个圆形内部的简笔图画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简笔图画完全一致。
(三)关于虚假宣传。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立彦公司故意模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宣传册封面为:LEXAN普特阳光板及图),立彦公司产品上使用“普特阳光创新科技十年质保”的广告语,误导性描述使用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原材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企业名称。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原企业字号为普特,因此享有“普特”文字的企业名称权。
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普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普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同时还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四、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证明立彦公司侵权规模的证据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证据22系照片一组,店铺抬头均使用了“”和“普特阳光板”的左右组合标识。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认为是在云南、佛山、湖南的立彦公司实体经销所拍摄。
立彦公司认为不予确认,但表示,该公司没有固定的经销商,对于经销商的广告,公司无法干涉,但会提醒他们注意商标有效期。
五、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的有关情况佛山市沙伯普特塑胶板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兰林汉、张昌春各认缴500万元,登记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范围是销售:板材,新型塑料板,塑料保护膜塑料制品、五金材料。
此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兰森汉、王某;
2015年2月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兰林汉、钟某。
2015年4月9日,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变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聚碳酸酯板材,紫外线吸收UV板材,新型塑料板材,同日变更公司住所地至佛山市南海区*******。
2016年12月27日,该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列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为被告。
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立彦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即立彦公司,股东变更为蓝华清。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认为兰林汉、兰森汉应与立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有两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据此,兰林汉、兰森汉应被视为“产品制造者”,与立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兰森汉是立彦公司的真正负责人。
兰森汉认为,其让兰林汉注册了普特阳光板的商标,所有商标都是其授权给立彦公司,兰林汉一直不知情。
在立彦公司刚成立时其是股东,其自2015年开始在立彦公司工作。
六、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的情况针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代理人投诉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的问题,佛山市南海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该公司,1.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在网站上(www.ptygb.com,www.plastech.com.cn)发布了“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图片;
2.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日期间,在网站首页“关于我们”(http://ptygb.com/about/2145.html)发布如下文字:“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
3.2015年11月印刷了1000本纸质版宣传册当月使用对外宣传,封面有“中央电视台宣传展播品牌”,第一页左下方印有“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第一页正上方印有“……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至2016年8月9日,还剩980本纸质宣传册;
该公司曾于2014年在中央电视台CC**-7军事农业频道24:38分在《中国品牌展播栏目》播放过7次,每次5秒的电视广告,获得了央视代理广告公司颁发的《中国知名企业——佛山市沙伯普特塑胶板材有限公司“普特阳光板”于2014年10月在中央电视台CC**-7频道荣誉播出》,但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并未完整表述其广告推广发布情况,而以“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对外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曾于2015年11月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原材料进行生产,但自2016年3月起,已不再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原材料进行生产,但该公司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依然在对外宣传网站和纸质版宣传册上以“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作为宣传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
另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主动删除了公司网站上的“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于2016年6月主动删除了网站上的“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这一段文字。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从轻处以30000元罚款。
立彦公司表示已经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
另外,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广东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商标有“普特阳光板”“”“普特阳光”,该公司从未生产过带有“PLASTECH”商标的产品。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广东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被投诉的上述过程中,均是由兰森汉作为被询问人。
七、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和兰森汉的其他纠纷情况根据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申请,2017年2月24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关于第12691737号“PTYG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兰森汉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7类塑料板、塑料管等商品上的“PTYGB及图”商标无效;
2017年2月27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关于第12691738号“沙伯普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兰森汉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建筑防潮材料等商品上的“沙伯普特”商标无效。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就域名plastech.com.cn于2016年4月15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2016年6月6日,仲裁中心作出行政专家组裁决,裁定域名所有人兰森汉将域名转移给沙伯基础中国公司。
兰森汉确认上述裁定和仲裁均已经生效。
八、兰林汉、兰森汉注册商标的情况兰森汉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金铭豪装饰材料销售部经核准,在2010年2月14日注册了第6167043号“普特阳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塑料管、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者补垫用)包装材料等产品上。
该商标于2016年10月转让给兰林汉。
兰森汉经核准在2014年10月21日注册了第1269173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塑料管、塑料板、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者补垫用)包装材料等产品上。
兰森汉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了第12143324号商标“普特阳光板”,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是在荷兰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活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一、关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指控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取证的时间自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
首先,对于商标侵权来说,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在其官网上标注有权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集团的商标,其当庭出示生产的产品亦标注有注册商标,因此在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诉讼中主张其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商标授权系独占许可使用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取证期间,商标权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转让给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的商标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来说,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已经明确其是企业名称权的主体,其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均是指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产品,且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确认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仅是管理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集团的知识产权公司,并不进行实际的生产行为,因此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体均为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原告。
二、关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指控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商标侵权的问题立彦公司系原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原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指控行为的后果由立彦公司承担。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指控立彦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上述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塑料板产品上使用了被控标识:“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Plastechsheet”,通过上述标识使用的具体情形,均能够起到说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兰森汉主张其将其注册商标授权给立彦公司使用,结合该公司成立、兰森汉任职等情形,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认定立彦公司有权和合法地使用的条件是满足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立彦公司符合该规定,则属于正当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否则再作进一步认定。
首先,立彦公司在使用“普特阳光”时,与第6167043号“普特阳光”注册商标一致,规范使用了商标标识;
但使用“普特阳光板”明显改变了商标标识的文字,超出了有权使用商标标识的范围;
至于“Plastechsheet”,立彦公司也没有提出使用的正当理由。
立彦公司在使用“普特阳光板”时,其第12143324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不包含本案被指控的商品,因此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均不具有授权、被授权使用的合法情形。
其次,对于立彦公司规范使用的“普特阳光”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双方对于立彦公司生产销售的阳光板到底属于尼斯分类表中第17类或第19类存在巨大争议。
兰林汉第6167043号注册商标核定的“塑料板”是否能够包括被诉的“阳光板”是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应采用客观标准,以尼斯分类表和基于尼斯分类表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标准。
“阳光板”的产品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并未出现,一审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综合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举证的《市场研究》2002年登载的文章“聚碳酸国内外市场分析”中已有将“阳光板”用作企业字号的情况及相关证据,确认自21世纪起,“阳光板”已经成为以聚碳酸酯为主要材料制作的新型防水、透光、节能的屋面材料的通用名称。
根据区分表,“塑料板”属于1703群组,而第17类商品对此表述是“主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板”属于第19类商品,这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106084号、第83582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通过17类和19类商品的上述对比可以看出,17类商品的“塑料板”强调的是用塑料材质制作,而且该塑料制品属于需要进行二次加工而丧失原状的商品;
但19类商品的“非金属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板”强调的仅是非金属材质,用于建筑时并不丧失其原状。
根据立彦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以及销售的产品实物,其产品是用于建筑装饰、农用温室、公路隔音、广告路牌和隔音屏障等场所,由聚碳酸酯材质制成的,且使用后并不丧失原状的商品,由此可见,其产品并不属于第17类的“塑料板”产品范围,而是属于建筑用的材料,综上,立彦公司宣传、生产、销售的“阳光板”不属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板”范围,该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正当合理使用,该阳光板产品而是属于第19类的“非金属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板”。
再次,进行商标对比。
被控“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Plastechsheet”,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均有一定差异,不构成商标相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混淆可能性”是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判断中的核心问题。
结合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具体情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标识“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106084号和第8358286号注册商标“普特”构成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的“Plastechsheet”标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337845号注册商标“PLASTECH”,亦构成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立彦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
立彦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产品宣传时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亦属于商标侵权。
而立彦公司在使用“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时并未存在突出使用“普特”文字的情形,因此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以此主张立彦公司、兰森汉、兰林汉上述使用企业名称属于商标侵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待后认定。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取证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时间,本案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指控立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分别论述:(一)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根据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举证的证据,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原属国有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即被外资公司收购后,多次变更企业名称,目前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普特”文字,其在本案诉讼时对“普特”不享有企业名称权,因此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主张立彦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相应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虚假宣传。
根据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投诉,佛山市南海区**监督管理局对原广东普特阳光板材有限公司(现立彦公司)的相应事实进行了查明,立彦公司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事实予以确认,且一审法院认同该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即确认立彦公司使用的“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图片、“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文字;
以及宣传册上使用“中央电视台宣传展播品牌”文字,对作为同业竞争者的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除了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的行为外,立彦公司在产品、https://gdptygb.1688.com、http://ptygb.51pla.com、http://www.pc-sheet.cn上使用的“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同样构成虚假宣传,但所使用的“普特阳光创新科技十年质保”文字,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三)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光板的包装膜图案应受保护,实为主张商品的装潢,不涉及包装。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普特阳光板”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要看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
本案中,综合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举证的销售证据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可以确认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普特阳光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知名商品”。
结合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使用在产品的装潢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特有的装潢”。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装潢整体上使用的图案和各部分的排列,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产品上的图案均构成近似,而从整个装潢的背景图案及各辨识性要素看,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产品的装潢能够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已经构成近似,因此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主张立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主张立彦公司停止在宣传材料上使用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近似的包装装潢,但立彦公司使用的宣传册不仅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差异较大,且该宣传册也不属于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该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兰林汉、兰森汉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文,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仅以涉案产品上标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就主张兰林汉、兰森汉共同为“产品制造者”进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两人与立彦公司构成财产混同,对其主张并没有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本案中,虽然兰林汉曾作为立彦公司的股东,但应将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区分开来,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据兰林汉成立公司是作为侵权的工具或者积极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兰林汉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而兰森汉不仅确认由其实际注册商标并授权立彦公司使用,且在该公司工作,并以总经理之名负责销售产品,接受行政机关询问等管理性的工作,综合其申请商标、使用商标、工作职责等情况,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授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理范畴,足以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系其和立彦公司共同所实施,因此应对立彦公司的所有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民事责任的问题关于停止侵权。
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对立彦公司、兰森汉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予以认定,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立彦公司、兰森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Plastechsheet”标识的阳光板产品,停止在网站(www.ptygb.com、https://gdptygb.1688.com、http://ptygb.51pla.com、http://www.pc-sheet.cn)、微信公众号(微信号:ptygb1997)上使用“CCTV2014年度央视展播品牌”“中央电视台宣传展播品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普特阳光板为保障质量坚持使用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创新塑料,从而保障用户利益”字样的行为。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要求销毁侵权产品,既已包含在停止侵权的判项之内,也无具体可以执行的内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立彦公司在三地开设门店实施侵权行为,但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举证证据无时间、地点,立彦公司不予确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考量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商标、产品知名度,以及立彦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主张登报消除影响,超出了必要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因本案无证据证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立彦公司等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情况,一审法院综合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立彦公司等的主观过错、经营形式及规模,并考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立彦公司、兰森汉因侵害商标权行为共同赔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0万元;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30万元。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一、立彦公司、兰森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106084号、第1337845号、第8358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擅自使用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知名商品装潢的产品,停止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侵犯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立彦公司、兰森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十日内,共同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500000元;
三、立彦公司、兰森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十日内,共同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00000元;
四、驳回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立彦公司、兰森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8.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26698.8元,由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共同负担6698.8元,立彦公司、兰森汉共同负担20000元。
二审期间,立彦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4550号《第15947541号“普特阳光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一份,拟证明立彦公司使用“普特阳光板”“普特阳光”等商标在当时具有合法依据。
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19147号《关于第15947541号“普特阳光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一份,拟证明立彦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无权利基础。
兰森汉、兰林汉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立彦公司提交的裁定不能证明其合理的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所提交的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尚未生效,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除“沙伯基础创新塑料香港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10日还在广东省中山市成立了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10日。
2002年,案外人通用电气塑料集团收购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中山市普特阳光板有限公司变更为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
2007年,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收购通用电气塑料集团,通用电气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变更为沙伯基础普特阳光板(中山)有限公司。
另查明二,兰林汉经核准注册了第15947541号“普特阳光板”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塑料板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
该商标于2019年1月21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
另查明三,立彦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对其产品介绍中有如下描述:“普特阳光板是一种综合性能极佳的工程塑料板......大量用于光棚、广告、装饰等行业中”“PC阳光板采用德国进口PC树脂作为原料......在建筑装饰行业一致公认的热门材料”“我公司生产的阳光板耐力板适用于以下范围: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美化;
2.现代商业建筑的内外装修、装饰;
3.公共服务设施的遮覆及装饰;
4.现代城市火车站、汽车站及航空港等候厅顶棚;
5.温室天棚......”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立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兰森汉与立彦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3.立彦公司及兰森汉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立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关于立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首先,关于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
立彦公司上诉主张其使用“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等被诉侵权标识系对其拥有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立彦公司被许可使用的第6167043号注册商标“普特阳光”、第15947541号注册商标“普特阳光板”核定使用于第17类中的塑料板、塑料管等商品上,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第1106084号、第1337845号、第83582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中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两种商品所属分类的注释“第十七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杆”以及“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可知,“塑料板”与“非金属建筑板”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作为工农业生产活动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后者则强调作为建筑材料或建筑装饰材料直接用于建筑中。
立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网页中对产品的介绍“普特阳光板是一种综合性能极佳的工程塑料板,大量用于光棚、广告、装饰等行业中”,故从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用途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应属于第19类中的“非金属建筑材料”,而非第17类中的“塑料板”。
因立彦公司并非在其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故立彦公司上诉主张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对其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普特阳光”“普特阳光板”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普特”,该部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普特”相同,二者标志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标识“Plastechsheet”的显著识别部分为“Plastech”,该部分也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PLASTECH”相同,二者标志构成近似。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立彦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以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均构成对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立彦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立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立彦公司上诉主张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商品不具有知名度,其商品的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本院认为,综合考量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的历史沿革、产品生产历史较久、沙伯基础中国公司产品包装具有显著性等因素,可以认定沙伯基础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立彦公司擅自使用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兰森汉与立彦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兰森汉上诉主张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为职务行为,应由立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经查,本案中存在以下事实:1.兰森汉注册被诉侵权标识“普特阳光”并许可立彦公司使用;
2.兰森汉曾注册过商标“PTYGB”“沙伯普特”,两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
3.一审中,兰森汉自认其让兰林汉注册了被诉侵权标识“普特阳光板”,并授权立彦公司使用。
上述事实表明,兰森汉具有侵权的故意,通过授权或指使他人授权立彦公司使用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与立彦公司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兰森汉与立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兰森汉该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立彦公司及兰森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立彦公司及兰森汉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立彦公司、兰森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损失,立彦公司上诉主张其无恶意侵权情节,且生产规模小,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立彦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使用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且还使用了与沙伯基础中国公司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立彦公司、兰森汉的主观过错、经营形式及规模,并考虑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立彦公司、兰森汉因侵害商标权行为共同赔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沙伯基础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沙伯基础中国公司30万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立彦公司、兰森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广东立彦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兰森汉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