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4号原告: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永宁路******(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6247576L。
法定代表人:蒋江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尹潮,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留碗面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产重庆市九龙区兰花四小区**附**、附**,注册号500901608277814。
经营者:蒋兴平,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孟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留碗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重庆鸿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