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中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6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学而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及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撤销,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该商标很有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
(三)诉争商标经学而思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与学而思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区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学而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本案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家长帮”及图形组合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家长帮帮圈”构成。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家长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服务上,相关公众易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
经原审查明,学而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时间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日,且部分证据未指向诉争商标,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并与学而思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并无不当。
从相关材料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维持引证商标的注册。
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学而思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学而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