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4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xxxxxx534(xxx.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艮萍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卡。
经营者:冯艮萍,女,1987年11月9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艮萍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