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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靳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263-2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靳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靳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63-26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靳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三案共7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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