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9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瓯北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L。
法定代表人钱。
委托代理人麻玖龙,公司员工。
被告王,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