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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杨建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221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杨建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杨建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2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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