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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8执39号
案件名称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执39号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知民初83号民事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案执行费157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豪迈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主张所有费用共计15000元,其它费用申请人均予以放弃,被执行人已私下向申请人进行兑付,至此本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执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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