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186号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19-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N3091。
法定代表人:何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489368。
法定代表人:胡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991313X。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