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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民终6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木子家茶缘茶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酉州村。

法定代表人:龚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木子家茶缘茶叶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茶叶城16栋6-7号。

经营者:李贝,女,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木子家茶缘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230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刘洋书记员刘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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