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学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西成工业区永成工业大厦****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丁磊。
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新快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永成工业大厦****东段/div>法定代表人:周鸯鸯。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普特电子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永成工业大厦****东段之一/div>法定代表人:周瞳。
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新易购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永成工业大厦****东段/div>法定代表人:周鸯鸯。
原审被告:李林海,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深圳市爱学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新快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普特电子厂、深圳市创新易购电子有限公司、李林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爱学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多个被告的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在起诉材料中指向所谓的侵权产品生产地、网络销售行为地也在广东省深圳市,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作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爱学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