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402民初999号原告: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15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R。
法定代表人:范俪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河路双企龙城国际小区北门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1。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红,女,与邹德华系夫妻关系。
原告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宗峰、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利用原告注册的“小字迷”商标进行宣传招生并停止使用原告的“小字迷”练字教材进行授课;
2.要求被告在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诉讼费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8月7日注册了“小字迷”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该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教学等内容。
原告为此作了大量宣传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在全国各地都有加盟商加入进行使用教学。
被告在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河路双企龙城国际小区北门写字楼四楼总部及在德州市××办事处××大街××号分部,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小字迷”商标进行宣传招生并使用“小字迷”的练字教材进行授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网上截取了小字迷的一点儿视频还有文字做了宣传,总共有大约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收到传票后被告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停止了侵权行为。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范俪馨是第25638697号“”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41类:学校(教育);
书籍出版;
实际培训(示范);
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书法服务(截止),商标有效期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2020年10月15日,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使用第25638697号“”商标进行宣传招生,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德州市德城区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即停止使用“”商标进行宣传招生。
本院认为,原告不是第256386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经该商标专用人授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字如其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