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4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园园厨卫门市部,住,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湖西南路单县建材大市场**&ldquo太太厨电”店铺。
经营者:孙园园,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单县园园厨卫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园园厨卫门市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