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3593号之一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俏客云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经营者: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俏客云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