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26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利群路北首iv> 经营者:巴连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