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鲍日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44号
案件名称鲍日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鲍日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日辉,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黎明,广东正诺律师事务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日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鲍日辉及辩护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始,被告人鲍日辉雇佣同案人曾吓妹(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商贸城负一层FA51档销售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并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1号新濠畔万豪鞋材广场1508、1510、1518房用于储存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

2019年6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鲍日辉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仓库当场缴获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共计3625双(经鉴定,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294400元)及手机1台。

截至2019年6月4日,涉案“adidas”“BALENCIAG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鞋。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鲍日辉的举报查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林某。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证人鲍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鲍日辉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鲍日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鲍日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鲍日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鲍日辉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解称其实际销售价格是每双鞋100元至300元,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称:一、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本案侵权产品的货值与现实情况不符,按照被告人鲍日辉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实际销售价格在100元到300元不等,应当以被告人鲍日辉供述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

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鲍日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鲍日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鲍日辉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预先缴纳罚金;

六、被告人鲍日辉平常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独自抚养女儿,家庭经济困难。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日辉一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始,被告人鲍日辉雇佣同案人曾吓妹(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嘉星商贸城负一层FA51档销售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1号新濠畔万豪鞋材广场1508房、1510房、1518房用于储存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2019年6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鲍日辉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仓库当场缴获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625双(经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1256双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294400元)。

截至2019年6月4日,涉案“adidas”“BALENCIAGA”及相关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鞋。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鲍日辉的举报查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林某。

上述事实,有涉案商铺、仓库的现场照片,查获的假冒运动鞋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adidas”“BALENCIAGA”及相关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文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租赁合同,被告人鲍日辉检举笔录及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林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决定书,证人鲍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鲍日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价认定〔2019〕1950号、穗价认定〔2019〕2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鲍日辉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日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鲍日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鲍日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鲍日辉及辩护人提出以被告人鲍日辉供述的价格认定侵权产品价格的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本院不予采纳,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鲍日辉具有犯罪未遂、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鲍日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日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adidas”“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625双,予以没收、销毁;

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鲍日辉(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