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1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佳和购物有限公司天悦店,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光明路与麒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侯仁礼。
被告: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侯月木,经理。
被告:巨野县佳肴美食广场,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大道中段路南佳和超市**。
经营者:王胜路,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佳和购物有限公司天悦店、巨野县佳和购物有限公司、巨野县佳肴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