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星普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安泰路11号第2层之1。
法定代表人:宋高峰。
关于周萍和中山市星普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山市星普照明灯饰厂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周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4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山市星普照明灯饰厂于2019年7月1日注销登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星普照明灯饰厂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注销登记,客观上主体资格灭失,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也暂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暂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粤01执26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