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2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28号智能园306。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培恩卫浴门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南商贸城A1-111。
经营者:姜福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培恩卫浴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培恩卫浴门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