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2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乐昌五金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昌乐县五金机电城东北角/div> 经营者:孔宪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乐昌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