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远阳灯饰配件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华廷北路曹一路段环球LED灯饰配件城A602卡。
经营者:李进琴,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洪杰,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古镇远阳灯饰配件门市部(以下简称远阳门市部)因与被申请人陈洪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远阳门市部申请再审称,其因为被告知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交给了一位法律工作者私下协调处理,此后一直没有任何消息,直到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才知道本案已经经过了一、二审审理。
本案二审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与远阳门市部的印章有明显区别,亦无经营者的签字,一审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应该也系伪造。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关于“(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的规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追究原代理律师的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本案一审诉讼中,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张秀洪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远阳门市部的委托材料,包括盖有远阳门市部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远阳门市部经营者李进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张秀洪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
在二审诉讼中,该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加盖远阳门市部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上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首先,远阳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的委托材料等加盖有远阳门市部印章,已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形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上述规定。
其次,二审诉讼材料加盖的远阳门市部印章与一审材料加盖的远阳门市部印章,无明显差异。
再次,远阳门市部为证明前述印章系伪造,提交了“印章备案记录”,但该印章备案记录显示申请刻制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晚于本案二审判决书的落款日期2019年7月25日。
最后,远阳门市部申请再审主张其将本案纠纷交给了一位法律工作者私下协调处理,但本案一、二审卷宗中有远阳门市部的诸多委托材料,包括远阳门市部经营者李进琴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远阳门市部现主张对委托情况不知情,却未提出合理解释。
因此,综合以上情况,远阳门市部关于一、二审诉讼中相关材料加盖的远阳门市部印章系伪造,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本案不属于该条规定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综上,远阳门市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古镇远阳灯饰配件门市部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