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3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来芹土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利民街****楼**商铺临朐县新路**。
经营者:马来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来芹土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