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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9379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37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工农社区1组1号。

经营者:吴祥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以下简称吴祥伟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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